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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网:鸿蒙VS新浪判决结果公告!
发布者:当事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京049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系新浪网(sina.com.cn)的运营者。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通过线上及线下就涉案文章向被告发送删除下架材料后,现仍未删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邮箱投诉weiquan材料显示,原告向被告的相关投诉举报邮箱发送weiquan材料,其中包含营业执照、weiquan函、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亦进行了回复,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应视为有效通知。根据原告提交的刑事裁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可以证明对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等起诉已撤回,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传销诈骗等犯罪活动,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涉案weiquan材料后,未及时删除转发的涉案文章,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仍旧未删除,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涉案文章中的不实内容继续扩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六篇文章;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原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道歉义务,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京0491执452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5-04-16